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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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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2016年)文件的要求。现决定开展2018年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光明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辖区内实施;(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4年)》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三)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 扶持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在光明新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申报项目须在光明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治理等项目。

  (二)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的资助。包括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展厅、网站、产业化项目等。

  (三)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研讨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的资助。

  (四)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低碳社区等的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一)近3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安全生产等方面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

  (二)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

  (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新区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四、扶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研讨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奖励类项目。对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的能源审计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两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的奖励);对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或以上低碳社区等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且改造项目节能率≥10%的,给予项目用能单位不低于年节约标煤量每吨200元的奖励。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3198382 监督电话0755-88127835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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