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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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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专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实施许可和特定实施许可;
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实施范围。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有专门格式,按规定认真填写。
许可备案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许可备案手续时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许可备案手续需要递交的材料
a.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为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
    c.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d.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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