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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著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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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区对“广东著名商标”企业与“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制定奖励扶持标准。
龙岗区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福田区奖励标准: 
对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参照市的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给予80%的奖励;对注册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参照市的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给予50%的奖励。
宝安区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光明新区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南山区奖励标准: 
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50万元),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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