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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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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孵化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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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领域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
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5: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6: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7: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8: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9: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有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资助金额300万元   <50%
申报时间3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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