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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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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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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包括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和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定。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

      1、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2、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4、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5、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6、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7、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8、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9、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办理,不再组织单独申报。(说明:同一企业必须同一批次完成一次性申报,不得跨批次申请不同的业务。)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办公电话:0755-88127497、0755-88127791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税务、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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