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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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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企业实施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二)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

 

  三、支持数量及扶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事后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事后方式。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专项申报条件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1)申报单位已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并开展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最长投入时间自验收批复之日起至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二)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3)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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