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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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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智能化应用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二、支持方向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扶持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三)重大项目奖补。

  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五)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的项目数量及扶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1.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2.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3.重大项目奖补。

  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1)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5.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注:①一个申报单位可以申报一个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项目类别1),同时同一申报单位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叠加选择项目类别2至5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的续报项目除外);②项目实施期以发票时间/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确认依据,项目投资额为截至申报截止日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③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总资助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项目资助比例和上限进行缩减。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业单位独立法人;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专项申报条件: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三)重大项目奖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3)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4)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5)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四)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3)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期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合同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符合计息条件;

  (4)融资租赁项目起租时间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公司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五)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3)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4)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5)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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