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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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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央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会同地方银保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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