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企业搬迁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立项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
(三)申报企业在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及申报本扶持项目时,均为优质企业(具体以《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安置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为准),且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报企业搬迁满15个月,补贴期限以企业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且实际产生租金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不含免租期。
(五)申报企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六)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七)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八)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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