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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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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贴息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持对象应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二)贷款必须用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支持对象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划定的“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

  (四)原则上支持对象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各部门财政贴息。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同一支持对象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贴息累计计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贴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补贴资金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贴息项目应获补贴进行等比例缩减。

  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在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补贴。

 

  二、有关内容解读

  (一)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一笔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情形的,应视为同一贷款客户。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其所拥有的小微企业均在银行有融资的,应认定为同一支持对象,其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贴息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原则上贷款关联的商事主体成立一年以上。

  (二)经营性贷款定义内涵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内涵基本保持一致,但发放对象包含中型企业,且单笔授信不受1000万限制。贷款品种限于在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含保理、信用证议付等)。支持对象的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商事主体经营周转,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还借款、资本市场、房地产、购置固定资产等其他用途。

  (三)新增贷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包括2020年2月1日前已获银行审批授信额度的企业在2月1日至4月30日的提款。

  (四)对于贷款存续期间无须支付任何本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仍须遵守“先付后贴”的原则,在企业支付利息后再将贴息资金分拨至支持对象账户。

  (五)以下明显不是疫情防控期间增量资金的情况均不享受贴息:

  1.同一借款合同项下合同到期前还款再提款的情况;

  2.同一借款合同下循环额度的,短期内快速还款再提款的情况;

  3.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提前结清贷款并以相同抵质押物在原贷款银行以外的银行获得新增贷款的。

 

  三、工作流程

  (一)发放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贷款的各银行机构按月统计数据,制作贷款贴息明细表;

  (二)各银行机构在2020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确定享受贴息的支持对象和对应的贷款,将贷款贴息明细表报深圳银保监局审核;

  (三)通过审核后,由我局将拟资助贷款贴息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各银行机构按公示项目单独制作利息补贴支付指令表,单个指令表笔数最多不超过4000笔;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我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按利息补贴支付指令表向支持对象划拨贴息资金,各银行机构按资金计划收集支持对象的收据和回单;

  (五)各银行机构在贴息项目实施结束后,将拨款明细以及相应收款凭证交我局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银行机构作为直接融资服务主体,需对上报的贷款用途有明确把控,并且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内制定的贷款尽调审查审批制度开展贷款业务。

  (二)各银行机构在5月份一次性上报贷款贴息明细表,后续不再增加享受贴息的支持对象和贷款,但需对每笔贷款的实际利息发生额进行确定,并且审核其贷款用途用于经营周转未发生变化,再逐月落实入账。

  (三)深圳银保监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贷款合规性和商事主体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联系人:李永江,电话:83699826;深圳银保监局联系人:高梅,电话:8828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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