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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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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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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圳市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资助标准: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申报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五)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注意事项:
  (一)涉外维权项目的“涉外”是指案件的发生地、审理地或执行地在境外。
  (二)“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是项目完成至申报截止日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人应为维权项目的直接当事人。
  (四)项目资助金额要结合申报项目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完成效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专项审计情况予以安排,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当年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资助预算总额。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资助标准:
  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参考支出成本给予申请人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成立的调解组织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为主要业务;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调解专家团队;
  (四)上两年度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效显著。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两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过的不再重复资助。


      注意事项:
  (一)“上两年度”是指申报截止时间往前推两年。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事项(案件)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资助或补助的,在审计环节应主动申报核减该项资助或补助的金额,否则,一经发现将被列入专项资金资助黑名单。
  (三)项目资助金额要结合申报项目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完成效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专项审计情况予以安排,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当年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资助预算总额。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
  (一)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制度研究及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2、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3、“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和建设;
  4、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5、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研究和建设;
  6、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研究和建设;
  7、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8、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9、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研究。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申请项目属于上述内容且应对深圳市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一定的推动、借鉴或指导等作用;
  (三)已完成的项目完成后未超过一年;
  (四)愿意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注意事项:
  (一)以事后资助(项目已完成)为主。
  (二)“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是指截止至申报截止时间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资助金额要结合申报项目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完成效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专项审计情况予以安排,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当年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资助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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