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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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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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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项目
一、项目范围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进行补贴,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二)农产品配送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
(五)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以补贴的形式发放,补贴款一次性拨付给企业。2017年度补贴款安排在2018年统一发放。
补贴额度: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投入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其它补贴。
 
三、申报条件
企业(单位)所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应在项目范围内,项目实施企业(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
(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资金占60%以上;
(四)企业(单位)无犯罪违纪,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规定;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上第(二)、(四)条规定,但不受上述第(一)、(三)款规定限制。
 
四、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的情况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五)申报单位违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已经获得本级财政资助的项目;
(七)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五.资助金额: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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