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5-36624777
大项目专线:13682333449

政府资助申报

首页 > 服务项目 > 政府资助申报 > 龙华区 >
关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跨境物流支持操作规程(针对外贸企业)的通
免费评估 我要申报

 

关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跨境物流支持操作规程(针对外贸企业)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三条:跨境物流支持

  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成本。对采取水运、陆运、航运、铁运等方式开展跨境运输的区四类百强企业,经第三方专项审计后,按照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跨境物流实际支出的3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按照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企业采取水运、陆运、航运、铁运等方式发送跨境运输货物产生跨境物流实际支出的 3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

  (二)跨境物流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三)本规程适用于纳税 100 强、工业 100 强、服务业 100强、中小微创新 100 强中的外贸企业,物流企业规程或指引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通过水运、陆运、航运、铁运等渠道开展跨境运输时,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且外贸进出口数据纳入龙华区统计。

  (二)被区政府认定的纳税 100 强、工业 100 强、服务业 100 强和中小微创新 100 强(以最新认定名单为准)中的外贸企业。

  (三)企业在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以深圳市龙华区为起点或终点,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等方式发送跨境运输货物产生的物流费用。

  (四)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央行 2022 年 5 月 31日汇率为准。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跨境物流支持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六)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或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企业在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复印件、发票或支付凭证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若无报关单需提供相关说明)、确认单或对账单复印件等交易凭证。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一致。

  (二)企业获资助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一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外贸进出口数据)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

  (三)本规程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上一篇:关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在建项目支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操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