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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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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三)工业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地在宝安区;
  (四)企业以购置或改造生产设备(包括生产、检测等设备;软件、办公、研发、组装、配电、交通、环保等设备与工程、土建、服务等项目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等方式实施技术改造;
  (五)一年内(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设备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六)若申报“从本区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的相关补贴,属于直销的,要求设备销售方为注册地、纳统地、生产实体均在宝安区的企业;属于代理销售的,要求设备制造方为注册地、纳统地、生产实体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对于购置宝安区以外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于购置宝安区企业生产的设备,按设备购置价格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宝安区企业生产的设备部分,若同时满足《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资助规定的(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贴;
  (三)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500万元,且获得各级财政给予的当年技术改造总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50%。
  (四)本奖励措施受企业2018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设备界定
  (一)界定原则: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的目标。具体范围如下:
  1、符合补贴范围的设备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夹具、模具、治具等辅助生产设备;
  2、不在补贴范围的设备包括:软件及研发设备,空调、电脑、桌椅、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梯、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配电装置、UPS电源等公共设施类设备,自行组装的设备,污水、废气、废料处理装置等环保设备;汽车、叉车等交通设备,租用、借用、融资租赁的设备,以及工程、土建、服务和设备的运输、安装费用;
  3、不能明确划分至前两类范围中的设备,应以专家评审会的形式,参照界定原则确定是否应予补贴。
  (二)界定标准
  1、购买时间界定: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以外币购买的,以报关单当日人民币汇率为准,遇法定节假日则以往后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国产设备以发票时间为准;
  2、关联交易界定:属于关联公司其中一方生产的设备,价格应当公允;不属于关联公司任何一方生产的设备,设备价格不得高于原始购买价格计算;
  3、二手设备界定:申报补贴的二手设备应在申报清单中明确注明(未明确注明的二手设备不予补贴),并提供生产厂家、购买合同及原始名牌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认为该设备符合“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技术改造界定原则,达到了提高生产效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的目标,则予以补贴。否则,不予补贴;
  4、支付金额界定:申报设备金额为不含税费的投资金额。未完成全额付款的设备,设备金额为自申报补贴年度始至申报截止日已完成支付的全部金额(如:申报补贴年度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设备购买总金额为1000万,2018年度支付了400万,2019年至申报截止日支付了300万,则该设备金额按照700万计算);
  5、最低金额界定:申报设备单台购置价格应不低于2万元。


  四、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7660192,政策咨询电话:2784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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