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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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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3)7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主办,面向在校学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免费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宝安区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因自身违约或者不恰当履行引起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且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案件;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完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2.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引入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成果转化、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者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3.具有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产权清晰或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孵化场地集中,在宝安区内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在孵创业实体可以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毕业5年内毕业生。
4.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家;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5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
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其他要求:
(一)若运营场地产业空间权属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了解其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监管协议的,不得申报区级基地。
(二)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没有按要求和时间提供材料的将视同放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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