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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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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知识产权、标准化、计量认证、质量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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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项目

  (一)专利奖、版权、商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五)境外知识产权纠纷;

  (六)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主导标准研制;

  (八)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深圳标准认证、企业标准领跑者;

  (九)计量保证体系确认、CNAS认可实验室;

  (十)认证机构;

  (十一)卓越绩效试点工程。

 

  二、项目内容

  【专利奖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银奖”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版权商标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届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以及国家、广东省省版权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或“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以及当年新获得光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光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落地发展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

  (1)落地:对申请前12个月内为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代理专利案件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代理量达到3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代理量达到10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发展:对上一年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 20件(含)以上的机构,按每件1000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50万元。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托管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度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托管服务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达到3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达到5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在光明区注册登记,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维权站),在光明区连续运作一年以上,为光明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的行业协会。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后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申请企业给予最高50%贷款利息的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3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广东省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承担深圳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社会团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主导团体标准制定,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家社会团体当年申报的同一行业内的标准项目不超过5项,总数不超过15项。

 

  【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助的,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助额度的10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标准领跑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

  企业以及上一年新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

  对上一年新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以及上一年新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对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的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CNAS认可实验室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第一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二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三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认证机构支持(评审类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总部设立在光明区的认证机构,并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具有CNAS认可且认证证书涵盖2个领域(含)以上的认证机构。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卓越绩效试点工程支持】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导入运行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经专家组验收评审后评分在400分以上(含)的前10家试点

  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直接奖励。给予每家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以下申报项目还需满足相应申报条件】

  (一)专利奖项目。

  国家、广东省奖项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提供多方共同承诺本项目指定一方申请光明区奖励,放弃申请其他区级奖励。

  (二)专利代理机构落地发展项目。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2.专利代理机构落地项目仅可申请一次,专利代理机构发展项目每年根据上一年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提交申请。

  (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2.应拥有1名(含)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申请人与被托管单位签订2年(含)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

  4.托管服务内容至少应包含: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5.被托管单位属于在光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主体,并拥有1件(含)以上有效专利。

  6.本项目仅可申请一次。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评审类项目)。

  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运作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申报;

  2.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3.从贷款申请到申报利息补贴整个流程,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均在光明区。

  (六)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所申请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且获得资助时间为上一年。需承诺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七)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项目(评审类项目)。

  需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

  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八)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是指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重要组织名录)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2.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3.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标准实施后第二年进行申报。

  (九)CNAS认可实验室项目

  上一年新获得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需通过最近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十)认证机构项目(评审类项目)

  1.具有CNAS认可证书;

  2.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上涵盖2个领域(含)以上;

  3.通过最近一年年度监督评审认可;

  4.认证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运营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十一)光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卓越绩效试点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结束之后方可提交申请。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单位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 “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如同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同类事项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各级专利奖项目为同类事项,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项目为同类事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如发现重复申报,项目受理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二)除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外,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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