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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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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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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

  (一)大力支持头部企业落户。吸引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头部企业入区发展。对“世界500强”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中国500强”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重点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吸引发展潜力大、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入区发展。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30亿元(含)至50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1.8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30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6000万元(含)以上企业,或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将总部迁入辖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全力支持中坚企业落户。吸引增长潜力大,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中坚企业入区发展。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辖区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或年财力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支持“四上”企业落户。积极引入经济效益显著的“四上”企业入区发展。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保障企业发展空间需求

  (五)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地。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新引进的中坚企业,通过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等方式给予用地支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六)加大重点企业用房扶持力度。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给予三年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每平方米15元,按照实际租赁价格计算。资助面积最多为2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60万元。

 

  三、加大对高管人才的激励

  (七)加大高管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6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分三年拨付。在人才保障住房、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给予协调安排。每家头部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家骨干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名。

  (八)加大高管人才贡献奖励。对获得引进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每年按个人贡献的20%,给予单人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加强产业链项目招商

  (九)加大重点产业项目工业投资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着力引进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强链补链延链作用的专精尖配套项目。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业项目,按项目每年度工业投资总额的10%,连续两年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资助。

  (十)加大企业贡献奖励。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产业,着重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优质企业。对符合上述产业方向的新引进企业,3年内财力贡献首次超过1500万元(含),按当年财力贡献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五、加快优质商业项目招商

  (十一)加快推进高品质酒店建设。重点支持光明科学城内新建的高品质酒店。对投资总额5亿元(含)以上且按正式开业时间排序前两家的高品质酒店,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开办资助。

  (十二)加大社区、园区商业建设和配套扶持力度。对新开设的单体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知名连锁品牌百货或超市,给予最高150万元开办资助。同一知名连锁品牌在辖区内每开设三家连锁店,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品牌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三)加快推进汽车品牌4S店建设。对在辖区重点规划片区内新开设的汽车品牌4S店,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设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正式开业运营顺序,给予前五家每家500万元开办资助、第六至第十家每家400万元开办资助,资助分两年拨付。

 

  六、鼓励引荐优质企业

  (十四)加大招商引荐奖励力度。对经辖区招商部门备案的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每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机构引荐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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