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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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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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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二、 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3、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1、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2、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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