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可申请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6号)。
三、办理条件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2019年7月22日(含7月22日)后,在盐田区新注册或新迁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盐田区大型领军企业认定标准。
四、认定标准
(一)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
(二)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的企业;
(三)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
(四)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
(五)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五、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二)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三)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四)对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
(五)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参照《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标准予以资助。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限:常年受理,分批次审批。
(三)联系方式:25359326。
(四)受理地点: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6楼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