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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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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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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内容

  1)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2)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3)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 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 强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2)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5)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 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6)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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