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5-36624777
大项目专线:13682333449

新闻中心

News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优准原创】李慧:小白读知识产权法
2018-01-08

 【优准原创】小白读知识产权法
 
开篇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著作已经汗牛充栋,各路名家的著作都是智慧的结晶。因为知识产权法的特殊专业性,这类著作大多部头大、理论深、阅读难度高。直到看了张月梅老师的《张月梅的商标文》,才明白原来可以这样写知识产权的美文,难度小、用词简单,哪怕是门外汉也能轻松阅读。受其启发,我也萌生了写一些知识产权法小文章的想法。我的读者,主要定位于对知识产权法有兴趣的行外人士或初学知识产权法的朋友们,对本领域的行家们而言,这些就显得过于浅显了。后续的文章,不拘于一格,或许是偏理论的,也或许是偏实践的,主要看作者写稿时的想法。因为阅读群体的“小白”特质,我的文章也会力求短小精悍,通俗易懂。是为开篇。
        最近在研读冯晓青老师的《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所以近期的文章可能与利益平衡理论相关,必要的时候会引用名家所言,如有引用,一定会标注出处。感谢前辈们的研究!
--------------------
第一文  知识产权法上的“利益”是贬义词吗?
        法律工作者喜欢用利益平衡法研究法律,而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也不可避免的运用这个方法。初学知识产权的人可能难以领悟这个利益平衡法,多一些实践经验之后,才能深谙这“利益平衡法”,可谓精妙。“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是人们从事某项活动的原始动机。比如,我们工作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我们欣赏音乐,是为了获得精神的愉悦。“利益”在法律中是一个中性词汇,并无任何褒义或贬义。法律是协调利益平衡的一个重要工具,知识产权法是协调智力成果各方利益的工具。比如专利法,其本质就是为了协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权与促进技术进步和禁止垄断这些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使得专有利益和公共利益基本平衡,各得其所。
        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层面的“利益”?主要是包括作者/发明者/设计者/商业秘密权利人这些智力成果的创作者对其智力成果产生、传播、使用、转让等方面获得的利益,以及除此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智力成果在传播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平衡,前提是存在不平衡的情形存在。基于人类的私欲,不平衡的情形总是存在的。比如智力成果的创作者总是希望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社会公众亦希望分享智力成果的果实,于是利益平衡就需要从中斡旋。我们大多数时候推崇中庸之道,那利益平衡呢?也能中庸吗?

        作为典型代表之一的专利法,专利因为其特殊属性,需要用文字(权利要求书)来阐述技术方案,而由其他文字(说明书)和图纸(说明书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我习惯性的把权利要求比喻为“画圈”,权利人用画圈来划分权利领地。“这一块领地是我的!”权利人想,“权利当然是越大越好啦!”公众会怎么看?“都划成权利人的,难道我们不用了吗?是不是太不合理了?!”这时候,就需要利益平衡了,既不能抹杀创作者的原创积极性,也不能阻碍其他公众的原创热情和正常使用,更不能阻碍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
        按照冯晓青老师的总结,“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把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的权利之间动态平衡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人和使用、传播知识产品的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给予的制度上的确认”。利益平衡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和具体法律条文中,充分展示了法律人的智慧。
 
注:[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7页。
                          优准控股: 李慧   
2018/1/7   






 

上一篇:优准控股部分同事参加"2017年全国优秀外资企业表彰大会“
下一篇:深圳优准控股 2018年度总结大会顺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