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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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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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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含的项目有: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国家进口贴息事项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

 

 

  一、支持领域

  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领域发展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服务贸易资金总额控制。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资助金额。

  三、资助方向

  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一)示范基地

  1.申报条件

  (1)基地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

  (2)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基地内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2.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二)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

  (2)示范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有一定的服务进出口额。

  2.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云众包、公共培训等一项或多项综合服务。其中: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公共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信息、云众包服务平台,具备信息采集、管理等功能,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电子展示与项目对接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提供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服务及云众包技术支撑服务等。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2.资助标准

  给予2017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购置或开发相关设备、软件系统,运营费包含专职人员工资、网络及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专利或软件许可使用费、系统升级费。

  (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100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

  (2)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2000万元以上;

  (3)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2.资助标准

  (1)上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给予每人不超过3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如果上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500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2)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

  (五)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1.申报条件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

  (2)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应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

  (3)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2.资助标准

  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新兴服务出口

  1.申请条件

  (1)认真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如实登记。

  (2)申请支持的项目贷款须用于促进新兴服务出口事项。

  (3)出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除外)。

  (4)申请企业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出口,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为准。

  2.资助标准

  对企业2017年以来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不超过1%的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重点服务进口

  1.申报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2)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 万美元)。

  2.资助标准

  以审定通过的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八)技术出口贴息

  1.申报条件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的2017年度实际出口额为准)。

  2.资助标准

  以审定通过2017年度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

  (九)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报条件

  (1)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2)申请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提升研发创新水平的企业和单位,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2017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②2017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③2017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3)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支持的企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2017年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视为增量。

  (4)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2.资助标准

  对符合以下各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家企业资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家培训机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管理持续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ISO17025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①服务外包企业在2017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②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7年度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对服务外包企业2017年度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

  以申报单位2017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增量(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国家进口贴息事项】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二、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深圳市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

 

         原名称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

  一、支持领域

  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市场布局,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线上线下展会。支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同等条件下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地区和企业适度倾斜。

  二、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9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3.近五年(自2015年起)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及线上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20年版)》(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项目(线上展会已实施项目),已支付相关费用,已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每个企业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项目支付发生金额总和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3.资质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4.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详见附件2。

  5.线上展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线上展会展位费,对于企业参加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详见附件3)所组织的网上展会,按照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多支持1个项目。

  (二)支持标准

  1.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通过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以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外仓。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4.《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贷款贴息、事后资助/奖励。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投入运营的自建海外仓(申请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对深圳跨境电商B2B业务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列明2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贷款贴息项目

  申请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即可。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资助/奖励项目

  符合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单个公共海外仓项目需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省公共海外仓或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2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5)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不低于50%。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贷款贴息项目

  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开展公共海外仓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2019年取得的用于开展公共海外仓业务的银行贷款,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并已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网络填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资助/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设优质的公共海外仓项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企业符合条件且被认定为2019年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公共海外仓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00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项目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

 

       一、支持领域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四大类建设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包括: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二、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程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注:每家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三)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

  申报项目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

  三、申报条件

  1.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3.建设费用支出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5.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6.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资助。

 

     【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资金】

 

 

       一、支持领域

  为服务深圳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业态,拟对保税区域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产品返修检测维修平台和进口商品溯源管理平台给予支持。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其2016年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从优资助首次获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扶持项目资金的项目,若有余额再考虑已获取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和201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保税区域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的项目。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支持方向

  (一)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主要支持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和年度租金支出。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将原有物业改造成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平台测试等方面的投入;年度租金支出是指租用非自有物业建设展示交易中心的租金支出。

  (二)产品返修检测维修平台。主要支持建筑改造投入和设备投入。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将厂房、仓库等物业改造成为检测维修产业园,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方面的投入。设备投入是指入驻园区的入境维修检测企业为开展业务累计投入的设备购置费用。

  (三)进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主要支持建设支出,包括企业为建设溯源中心进行的技术投入、设备投入和溯源查询线上平台投入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保税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资助的,展厅面积应不低于500平米,并已正常运营;

  (三)申报进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项目资助的,进口商品溯源标志须具有较强应用价值,上年度应用的进口商品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入境检测维修平台项目资助的,应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国高”或“市高”企业)产品入境检测与返修业务的授权,上年度相关业务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

  (五)申报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入境检测维修产业园项目资助的,用于检测维修业务的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

  (六)请申报单位注意: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部分相同项目或同一支出,不得重复申报或重复获取资助资金。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重复获取资助资金的项目,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复资助监督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该资助原名称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一、支持领域

  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业务。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国际产能合作事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

  二、支持金额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金额:有金额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委有权对资助金额、资助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和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50%的资助,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完成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2017年度统计年报。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等项目。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已开展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六)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五、支持内容

  (一)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贷款利息贴息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在深圳设立的内外资银行分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贷款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一年的年利率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年利率4.7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4.9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

  (三)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交易团及相关单位、企业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组织和开展的各类项目市场对接、项目洽谈、营商环境推介、供应商采购、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相关活动,加大我市企业对接国际市场、项目、商品采购等资源。

  二、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资助拨付。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在进口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各类活动给予单家申报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等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2.近五年来(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按规定提供活动信息报送和活动统计数据。

  (二)活动执行的时间在2020年11月5日-10日第三届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举办地点在上海市内。

  (三)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

  (四)申报单位主体需与活动主办方、合同协议和费用单据主体保持一致。

  五、支持内容

  (一)举办市场对接、供应商采购等以扩大采购交易额为目的的活动。

  (二)举办项目洽谈、投资推广等以促进两地项目合作为目的的活动。

  (三)举办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以提升企业、地区形象为目的的活动。

  (四)主要资助用于举办上述三类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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