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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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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七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专题(专题编号:20200510)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框架下开展的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的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技术转移和应用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本专题项目须联合至少1家以色列企业进行申报。

  2.中以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牵头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3.项目参与各方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文件须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我国及以色列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相应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5.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 需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项目负责人应为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7.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绩效的科技成果不少于1项。

  2.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科技合作人才合计不少于2名。

  3.产生良好经济效益(需提供有效证明)。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获得中以双方立项支持的项目,每项资助100万元;未获得以方立项支持的项目,择优每项资助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 粤方牵头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业。鼓励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牵头申报。

  (二) 申报单位应根据《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七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申报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以色列方合作单位需同时向以色列创新署提交申请,申请须符合以色列创新署的相关项目申报规定。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四)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报,并按具体要求提供自筹经费。

 

  三、评审及立项说明

  (一) 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

  (二) 项目库管理。本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项目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经竞争性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批纳入项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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