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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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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所在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时,申请人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由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申请人2019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

  4.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对于难以判断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由前海管理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5.已申请与享受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同一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人才扶持以及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补贴,不得申请与享受2020年度前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资格条件

  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支持对象: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 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1.2 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本申报指南所称特殊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本申报指南所称港资相对控股是指港资持股30%以上且为单一第一大股东。

  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直接受同一方控股的公司均在前海成立的,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金额可合并计算,可按平均值计算其适用的纳税标准(公司合并数不超过3家)。

  2.其他支持对象: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2.1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以下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2.1.1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2019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2.1.2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2.1.3港资全资企业;

  2.1.4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2.2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本申报指南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或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符合深圳市金融办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

  本申报指南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美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本申报指南所称港资控股企业和港资全资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申请时,申报单位设立期限不得低于1年;股东为法人的,申请时该法人应在香港设立3年以上且有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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