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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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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范围

  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运营,为至少30家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提供营销展示、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的平台,类型包括展示交易中心、仓储物流中心(海外仓)、售后服务中心(含呼叫中心、技术培训中心)。

 

  二、认定条件

  认定一批基础条件好、提升带动作用强、专业化服务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申报单位及平台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二)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服务于特定产业或特色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运营两年以上且情况良好,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上展示交易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仓储面积不低于5000平米。

  (四)提升带动作用强。为至少30家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生产的商品提供境外展示交易、仓储物流、售后维修等服务。境外区域覆盖范围广,对带动本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发挥积极作用。带动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专业化服务水平高。建有专业的信息化操作系统进行运营管理,技术手段先进,具备线上展示推广、订单管理、仓储物流实时查询等功能,运营模式高效专业。

  (六)发展潜力大。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特定行业产品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

  (七)申报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较大事故。

 

  三、认定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并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初核,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核的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二)商务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委托相关单位牵头组织专家组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专家组成。审核过程中将视情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面试答辩。审核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商务部提交评审报告。

  (三)商务部在评审报告基础上确定拟认定的平台名单,并将拟认定的平台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商务部将认定为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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