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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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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安排

  2020年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两个类别。其中,示范企业聚焦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和综合型等六个方向。示范平台为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基本条件”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18年9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和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示范企业专项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申报企业截至申报日须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4个,珠三角地区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

  (三)示范平台专项条件

  1.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一年。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2.平台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研发设计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平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平台近一年来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

  3.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评选为示范单位后,应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经验推介活动。

  (二)示范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示范单位享受符合《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扶持。同时,在国家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时予以优先推荐,其做法经验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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