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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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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育范围和条件

  (一)培育范围。

  我省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重点培育掌握大数据核心技术、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发展已初具规模、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

  (二)企业培育条件。

  1.本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范围。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并在以下业务范围内:

  ——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包括下列产品的研发及服务:面向事务的新型关系数据库、列式数据库、NoSQL数据库、大规模图数据库和新一代分布式计算平台等基础产品;新一代商业智能、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语言搜索等软件产品;结合数据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大数据采集与集成、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交互感知、基于语义理解的数据资源管理等平台产品;面向行业应用需求的具有行业特征的大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等技术产品,形成面向重点行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及服务等。

  ——第三方大数据服务。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的数据采集、清洗、分析、交易、安全防护等技术服务。提供弹性分布式计算、数据存储等基础数据处理云服务;面向大数据分析的在线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理解、语音识别、空间分析、基因分析和大数据可视化等数据分析服务;第三方数据交易服务等。

  3.业务规模。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已实现产业化或已部署应用,在行业中发展已初具规模,大数据销售(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企业2015、2016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主要从事大数据产品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50%。

  4.行业地位。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服务应用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的能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5.创新能力。企业设有大数据研发机构或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拥有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和工具;2015、2016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平均达5%以上;至少拥有1项及以上大数据相关领域的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

  6.企业规模。目前在册企业员工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达20%以上。

  7.盈利能力。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2015年、2016年两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8.管理规范。应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地市初审。

  (三)综合评审。

  (四)现场考察。

  (五)公示和发布。

  (六)颁发证书。

 

  三、培育和管理

  (一)培育政策。

  1. 对获得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相关用途项目申报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2. 优先在骨干(培育)企业中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选优的原则筛选储备一批大数据项目,适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争取国家大数据重大专项、专项资金、优秀成果等落户我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

  (二)管理措施。

  1.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到期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资格复审。

  2. 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资格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未通过复查的骨干企业,降为培育企业继续培育。对两年中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综合评审成绩居行业突出位置的培育企业,可晋升为骨干企业。

  3.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骨干(培育)企业资格。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建立相应的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反馈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应配合大数据产业和骨干企业发展监测分析相关工作。

 

  四、咨询方式

  联系人:林桂芸,电话:020-83180738、83134771,

  传真:020-83180738,邮箱:jxwbz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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