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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的申报通知
2020-07-27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以及数字、文化、中医药服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加强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统筹利用,支持平台为我市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投融资、贸易促进、品牌建设推广、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鼓励我市加快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积极借鉴试点示范经验,发挥我市优势,探索建设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我市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贸易企业争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加快开展投资运营。

  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市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指我市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

  2.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知识产权局《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第14号公告);

  3.商务部 科技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年第12号令);

  4.《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19〕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4.《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其中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

  3.近五年来(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属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2)经商务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能力的。

  2.重点服务进口

  (1)进口的服务应当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4.技术出口业务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业务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内容:

  1.支持我市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和维护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费给予支持。

  2.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对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费给予支持。

  (1)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基地重点品牌培育、共性技术支撑、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贸易促进等服务。

  (2)支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数字化制造外包平台、云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共享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研究。

  (3)支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跨境医疗、教育服务平台,开展品牌培育、国际营销推广、贸易促进等。

  支持标准:给予2019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扩大鼓励进口服务,对重点服务进口企业实际服务进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支持内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国际资质认定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内取得的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支持内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

  (1)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录用人数给予培训费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最终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实际培训费用支出。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用、场地费用、教材费用、委托培训费用等。

  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培训的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费用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支持内容: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对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研发投入费和品牌建设费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研发设备费、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费、检验检测费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资助不超过50万元;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支持内容: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际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备注: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技术出口贴息支持。

  (四)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扩大技术出口,对技术出口企业实际取得的技术出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支持。

相关附件:
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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