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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0-07-28
通知原文

 

各街道办、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18〕2号,详见附件1),现启动2020年下半年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请各街道办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或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或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600 万元人民币。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二、支持措施

  符合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按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总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 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等政策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在申请本条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符合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足 800 万元的,按 800 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可享受第八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认定之后的第三年起连续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二款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第一款扶持。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支持的,在申请本条支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支持金额。第十三条 按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兑现承诺的,才可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支持措施;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第六条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

  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区人才认定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资助。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申请2020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包括申报企业及其在龙华区注册的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

  2、总部企业所形成区地方财力,包括申报企业及其在龙华区注册的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龙华区计算的地方财力主要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最终结果以区发展和改革局正式核算为准。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报各类认定的,其下属公司的产值规模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算。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pdf
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doc
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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