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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2021-08-31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做好2021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的要求,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2021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指南》积极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3.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4.项目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含2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软件企业(需提交软件企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登记日期在上述期间);

  (二)资助标准

  根据2019年9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的规定,针对企业贯标的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将依据申请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仅限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该项目2021年度(第二批)资助预算总额度152.23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52.23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二、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项目申报

  (一)资助标准

  一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5件以上(含5件),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为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公开;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件以上(含5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国际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主IPC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技术,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含20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0件以上(含10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5件以上(含15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对于以上项目,同一专利组合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不超过2个资助项目,且同一资助项目对同一申请人仅能资助一个专利组合。该项目2021年度(第二批)资助预算总额度100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00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

  (一)资助标准

  支持专利保险,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该项目2021年度(第二批)资助预算总额度7.178132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7.178132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度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经过公开征集备案专利保险险种,共确定备案险种10个:

  1.知识产权维权保障计划(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质押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方案(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3.专利无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5.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6.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7.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8.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费用损失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9.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B 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0.专利执行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3.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申报

  (一)资助标准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该项目2021年度(第二批)资助预算总额度10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超出10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称号;或属于年度专利代理量在6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新设代理服务机构(2019年设立的考核2020年度国内专利代理量;2020年设立的,考核设立满一年时间段内的国内专利代理量;2020年设立且未满一年或2021年设立则考核设立时间至申报截止日的国内专利代理量)。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五、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项目申报

  (一)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该项目2021年度(第二批)资助预算总额度118.07325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18.07325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一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即获得执业资格的时间应在2018-2020年期间,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备案证明材料)的且服务一年以上的(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2个月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已获得过政府部门相关资助的不能申报。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且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包含副高)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截止到申报期,代理师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即该代理师获得执业资格证后,需提供执业资格和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7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自2018年以来,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2年社保的凭证)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上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同一人才在同一类型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类资助: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事后核准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为我市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辖区)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在我市开展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培训项目已获得过政府部门资助的不能申报,每个机构资助不超过1个。

  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3.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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