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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申请(工程技术与设计类)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1-09-08
各专业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类)企业: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启动2021年度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申请(工程技术与设计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0〕4号),规范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和《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为核准类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实施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资金扶持计划。扶持类别包括优质企业奖励、经营发展奖励、专业活动补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等。

  四、《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0〕4号)规定的用地支持、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及高层次人才保障等支持措施,按照区有关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人才住房保障、高层次人才发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受理项目类别

  申报主体: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具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勘察或全过程咨询资质,从事工程技术与设计的专业服务企业。

  本次受理项目为:优质企业奖励、经营发展奖励、专业活动补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五类。

 

  一、优质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项:“鼓励优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公司、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检验检测服务公司等在宝安区经营发展,按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

  2、5年内获得普利兹克建筑奖、梁思成奖的个人所在企业;

  3、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或5年内参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建设且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公司;

  4、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5年内参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建设且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公司。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经营发展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二)项:“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增长奖励,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自然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

  2.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

  (三)补贴标准

  1.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此项奖励与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企业只能择其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2.对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增长奖励,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业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三)项:“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1.举办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需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

  2.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三)补贴标准

  1.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四)项:“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补贴。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二)补贴条件

  1.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或符合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三)补贴标准

  1.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补贴;

  2.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补贴。

  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五)项:“对优质企业上年度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享受购置补贴的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企业享受本购置补贴的,规定时限内不得外迁。”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附则:“享受本措施第(五)项、第(六)项支持措施的企业须与宝安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二)补贴条件

  1.符合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三)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

 

  第三章 附则

  一、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对同一主体的各类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二、本操作规程所称纳税是指申报企业在宝安区税务自缴税款总额+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三、本操作规程所说的上年度指申报公告发布时的上一自然年度。

  四、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本措施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同一主体可同时享受本操作规程各项扶持措施,但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六、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提交材料,并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操作规程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解释。

  八、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致。

  七、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5-85901800,建筑业管理科罗工。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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