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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18年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项目的通知
2017-10-30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7〕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我委现开展2018年度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资金资助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园区抓紧按要求组织材料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

  在深圳依法设立、近两年(2015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请2018年度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资金资助的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3.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4.园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5.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二)已获得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逾3年且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示范园资助资金。申请示范园资金资助,除应符合上述特色工业园资助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

  2.园区规模效益明显,入园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亿元;

  3.园区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园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4.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园区主要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采用国际或国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三、申报项目范围

  (一)特色工业园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其投资或管理机构可获以下资助:

  1.规划费用补贴;

  2.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包括:

  (1)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

  (2)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

  (3)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

  (4)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

  (5)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

  (6)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费用。

  (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示范园,除获得特色工业园规定的资助之外,其投资或管理机构还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包括:

  1.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增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在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和展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标准认证、人力资源培训、知识产权服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能力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

  2.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深化信息技术在园区内及周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的集成应用和渗透,健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完善园区信息化服务体系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

  (三)上述项目实施年限为2015年9月--2017年10月。

  四、申报材料

  (一)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经营情况材料。

  (1)填报《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书》(附表1);

  (2)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2016年度及2017年度1-10月的单位完税证明(原件);

  (5)市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近两年(2015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无重大违规证明(原件);

  (6)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提交)或财务决算报告(事业单位提交)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2.园区产业规划及运营管理材料

  (1)填报《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情况表》(附表3);

  (2)园区主要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4);

  (3)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如园区为租赁,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业主的产权证明(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

  (5)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

  (6)园区或入驻企业办理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园区管理制度文件;

  (8)园区入驻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9)园区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经营情况材料。

  (1)填报《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资助申请书》(附表2);

  (2)-(6)项材料要求与上述特色工业园(2)-(6)项材料要求相同。

  2、园区产业规划及运营管理材料

  (1)填报《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情况表》(附表5);

  (2)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含园区公共技术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3)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11)项材料要求与上述特色工业园(2)-(9)项材料要求相同。

  (三)材料装订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普通A4纸正反双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分两册装订(《申请书》及经营情况材料、园区产业规划及运营管理材料分别各装成册)。

  五、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7年11月 6 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程序。

  1.请符合条件的园区抓紧组织材料,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辖区经促(服)局。

  2.请各区经促(服)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积极参加申报,并对申报园区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U盘)报送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发展处(市民中心C区2061或2058室)。

  六、申报受理说明

  (一)各定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申报和后续工作,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申报,一经发现委托将取消申报认定资格;

  (二)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市政府目前正在进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具体资金资助工作将按照市政府的修订意见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申请书

  2.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资金资助申请书

  3.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情况表;

  4.园区主要企业情况登记表;

  5.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情况表;

  6.产业及功能规划提纲。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7〕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我委现开展2018年度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资金资助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园区抓紧按要求组织材料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

  在深圳依法设立、近两年(2015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请2018年度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资金资助的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3.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4.园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5.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二)已获得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逾3年且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示范园资助资金。申请示范园资金资助,除应符合上述特色工业园资助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

  2.园区规模效益明显,入园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亿元;

  3.园区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园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4.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园区主要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采用国际或国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三、申报项目范围

  (一)特色工业园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其投资或管理机构可获以下资助:

  1.规划费用补贴;

  2.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包括:

  (1)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

  (2)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

  (3)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

  (4)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

  (5)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

  (6)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费用。

  (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示范园,除获得特色工业园规定的资助之外,其投资或管理机构还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包括:

  1.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增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在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和展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标准认证、人力资源培训、知识产权服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能力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

  2.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深化信息技术在园区内及周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的集成应用和渗透,健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完善园区信息化服务体系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

  (三)上述项目实施年限为2015年9月--2017年10月。

  四、申报材料

  (一)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经营情况材料。

  (1)填报《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书》(附表1);

  (2)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2016年度及2017年度1-10月的单位完税证明(原件);

  (5)市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近两年(2015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无重大违规证明(原件);

  (6)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提交)或财务决算报告(事业单位提交)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2.园区产业规划及运营管理材料

  (1)填报《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情况表》(附表3);

  (2)园区主要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4);

  (3)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如园区为租赁,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业主的产权证明(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

  (5)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

  (6)园区或入驻企业办理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园区管理制度文件;

  (8)园区入驻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9)园区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经营情况材料。

  (1)填报《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资助申请书》(附表2);

  (2)-(6)项材料要求与上述特色工业园(2)-(6)项材料要求相同。

  2、园区产业规划及运营管理材料

  (1)填报《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情况表》(附表5);

  (2)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含园区公共技术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3)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11)项材料要求与上述特色工业园(2)-(9)项材料要求相同。

  (三)材料装订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普通A4纸正反双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分两册装订(《申请书》及经营情况材料、园区产业规划及运营管理材料分别各装成册)。

  五、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7年11月 6 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程序。

  1.请符合条件的园区抓紧组织材料,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辖区经促(服)局。

  2.请各区经促(服)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积极参加申报,并对申报园区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U盘)报送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发展处(市民中心C区2061或2058室)。

  六、申报受理说明

  (一)各定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申报和后续工作,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申报,一经发现委托将取消申报认定资格;

  (二)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市政府目前正在进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具体资金资助工作将按照市政府的修订意见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申请书

  2.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资金资助申请书

  3.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情况表;

  4.园区主要企业情况登记表;

  5.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情况表;

  6.产业及功能规划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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