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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产业项目招商
2019-03-13

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分项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分项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项目:

  (一)大型领军企业落户资助类。

  (二)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类。

  (三)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

  (四)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落户资助类。

  (五)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资助类。

  (六)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类。

  (七)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

  (八)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类。

  (九)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资助类。

  (十)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类。


  二、具体内容

  第一类:大型领军企业落户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 引进大型领军企业。

  对将总部迁入龙华区的大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一)对新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二)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三)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四)对新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二类: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 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除《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

  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三类: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六条 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

  新引进的企业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内,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最新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四类:境内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落户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七条 引进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

  (一)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二)区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属于基础层的予以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属于创新层的予以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从区外迁入龙华区前,已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五类: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八条 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2017年1月1日后,获评定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三)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市级奖励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六类: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九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一)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总成交价10%予以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二)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50%、每年最高4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在龙华区注册登记之日前后两年内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四)龙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奖励,十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龙华区,且所购房屋十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否则同意全额退还相应奖励。

  (五)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奖励,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龙华区,且所租房屋不擅自转租,否则同意全额退还相应奖励。

  第七类: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 支持商业楼宇招优引强。

  (一)对经事先备案的商业楼宇,所引进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超过1亿元的,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每同比增长5%,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商业楼宇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资助前已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四)商业楼宇引进的企业(不含运营该商业楼宇的运营主体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超过1亿元(所统计的单个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须不低于100万元)。

  (五)申请纳税总额增长类资助的,除需满足申请条件(四)外,还需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同比增速不低于5%。


  第八类: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 支持产业园区招优引强。

  经事先备案的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可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三年内申请一次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所获资助应当用于优化园区环境、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所引进的企业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申请资助前已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五)在所引进的企业入驻园区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九类: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

  对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鼓励园区企业协助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一)每成功引进一家产值1亿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园区所获奖励不得与《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重复;

  (二)给予被引进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从入驻园区开始依次为办公场地租金的70%、50%、30%,每年最高50万元,所获租金资助不得与《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九条重复。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引荐企业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入驻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被引进的企业须在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

  5.在被引进企业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产业园区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运营的产业园区被龙华区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被引进的企业须在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

  5.在被引进企业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被引进企业租金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入驻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十类: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类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根据《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依法在国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活动在2017年1月1日后开展,且经区企业服务中心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

  (四)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


  三、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女士,电话:2333604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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