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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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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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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项目

()深圳市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

()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

 

二、申报条件

()深圳市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条件

国外机构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机构成立2(2)以上;

2.至少拥有3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类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海外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其中至少有20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证和执业证;

3.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中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20件以上();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

4.在深设立办事处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深开展实际业务。

国内机构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除深圳行政区域),注册时间1年以上,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列入近2年国家级协会或社团组织认定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或者中华商标代理协会公布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名单);

3.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上年度代理相关诉讼案件20件以上();或机构内有业界知名的诉讼律师,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

4.3年财务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清算或者破产的状况,过去3年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受到过专利主管机关的任何处罚,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的行为;

6.无可归责于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遭客户索赔或重大投诉事项,敬业诚信,履约能力及信誉良好;

7.在深设立分公司或注册独立法人的机构,在深开展实际业务。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满2(2)以上,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拥有30名以上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团队;

3.能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的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

4.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额度达到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

5.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2.企业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认证通过时间在2017228日前(228),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深圳行政区域内地址;

3.企业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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