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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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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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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资助申报
一、申报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财政核拨单位除外)。
 
二、申报项目范围
(一)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二)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三)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三、申报项目条件和要求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由我市主导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排名靠前的参与起草单位联合我市其他参与起草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如标准文本“前言”排名在后的单位牵头申请,须提交排名靠前的参与起草单位委托书。资助资金由各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在分配协议中分配额度注明为“0”并加盖公章。
(一)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申报条件:国际标准须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申报要求: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提案被采纳的证明,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申报条件:国家标准须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
申报要求: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三)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申报条件:行业标准须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申报要求: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前二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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