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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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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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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项目

  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20标准化资助项目有以下内容。

  

  鼓励单位积极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对相关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资助 2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资助 10 万元、5 万元、2.5 万元;

  (三)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资助 5 万元;

  (四)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单位,分别按每个委员资助 2 万元、1.5 万元、5000 元;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单位,分别按每个委员资助 1 万元、5000 元、2500 元。已获得上述(一)、(二)项资助的单位除外。对同时承担多个上述委员会工作的单位,按项目数分别给予资助。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或主导标准制定。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 25 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 10 万元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 15 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 5 万元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 7.5 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 2.5 万元的资助。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 7.5 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 2.5 万元的资助。

  (五)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资助;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 万元、1.5 万元、1 万元的资助。

  (六)深圳市团体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 2 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项目给予 5 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七)企业产品标准每个由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给予 500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 5 万元。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 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且多个单位符合资助条件并进行申报,资助资金由申报单位协商分配,达成一致后给予资助。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已完成的上述各类标准研制项目,同一家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龙华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实际支出(含材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及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开支,需列出明细类别)等额给予资助,且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实际费用 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每张证书分别资助 5000 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说明:为树立标杆和鼓励先进,对质量示范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且成效显著)给予资助。每年获得资助的企业不超过 10 家,每家企业资助 30 万元。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本项目与龙华区质量奖项目不重复申请,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二、资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申请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具有争议;

  (二)申报单位正在被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及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范围

  获奖(证)或项目完成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标准化战略的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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