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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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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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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下同)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申报方式

  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审定——公示——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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