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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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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新区科技创新奖的申请人应为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且该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新区完成;申请人是组织的应系在新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法人,并且是申请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2.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新区科技创新奖的,申请前须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
  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
  (一)申请人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
  (二)申请人系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公务员(创新奖社会公益(软课题)类除外);
  (三)申请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两年(专利除外);
  (四)申请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五)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
  (六)申请人因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
  (七)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八)申请项目的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异议;
  (九)应用类科技成果未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专利除外);
  (十)解密之前的保密项目;
  (十一)申请人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项的。
奖励标准
  新区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40项,具体如下:
  (一)新区管委会主任奖每届不超过2项,包括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创新奖每届不超过10项,包括产业化(企业)类和社会公益(软课题)类。
  (三)国家、省科技奖励配套奖。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做出调整。
  新区科技创新奖每类奖项奖金如下:
  (一)新区管委会主任奖每项奖金60万元;
  (二)创新奖每项奖金30万元;
  (三)国家、省科技奖励配套奖,按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予以全额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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