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科技型企业。
(二)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所获得的银行贷款用于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生产经营活动.
(四)上年度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在孵科技企业。
(五)以贷款合同 、入孵协议 、银行凭证等材料为准。
注:一、所有入孵企业均需与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 ,并符合国家孵化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在孵企业为: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个月。
扶持标准:
1.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笔最高30万元利息补助。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申报要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为非规模以上企业目未曾填报过统计信息的,请在项目由报的同时向所在街道-经科办-统计办填报基础信息。
2.贷款不可用于企业经营以外的用途,如购置房产或购买基金等,
3.若申报期间 , 营业执照信息有变更, 需要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