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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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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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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9号)、《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扶持细则》(深坪经促规〔2019〕1号)。

 

  二、受理项目

  ★支持产业发展

  (一)招商引资类

  【1、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行业。

  (一)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下同)。中国500强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下同)。

  (二)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三)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四)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的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五)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三)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资助方式:核准类

 

  【2、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金融、现代物流、数字经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专业服务业、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