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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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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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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内容

1)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奖励金额2万元//项,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奖励金额1万元/;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国内专利奖励标准:

a.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b.对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000(通过PCT 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奖励;

c.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外观设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3)对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a、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b、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在坪山区工作的个人;c、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d、无深圳市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坪山区且已领取《深圳市居住证》;

  2)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3)对获得授权后给予奖励的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4)在企业获得专利授权有效期的自然年度的第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第一阶段资助的,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以《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发文日为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5)申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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