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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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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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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受理工作,并按要求推荐上报。


  二、备案条件
  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 18 个月。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 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 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20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10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5 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 3 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 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 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拟推荐上报的众创空间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主体、地址、成立时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对经审定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并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示波,孙启新
  电话:010-88656201,88656206
  电子邮箱:xusb@ctp. gov. cn
  sunqx@ctp.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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