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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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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133号)要求组织开展并推荐上报。

 

  二、申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注册成立日期必须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在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产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四、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8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的5%,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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