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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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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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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

  (一)物流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二)航空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港航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绿色港口类(包含水水中转资助项目、海铁联运资助项目)、国际航运枢纽类(包含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水上客运类(包含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四)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以下简称物博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物博会政府办会经费项目、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五)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物流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是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资助考核期内是市重点物流企业;

  (2)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应产生了利息。

  2.资助标准

  对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 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

  1.申请条件

  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首次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2.资助标准

  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按《深圳市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认定实施细则》认定的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2.资助标准

  属一次性资助,每年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实际投资总额的 30%,每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

 

  (四)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3 )拥有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不少于 300 辆,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不少于 100 辆;或拥有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冷藏车、纯电动集装箱牵引车不少于 50 辆。

  申请资助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货车技术要求;

  (2)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在市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

  (3)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证;(4)考核期内车辆已按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委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监管平台,且在深圳市内行驶里程达到 1.5 万公里/年。

  2.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 以下部分,每 kWh 资助750 元;30-50(含)kWh 部分,每 kWh 资助 600 元;50kWh以上部分,每 kWh 资助 500 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7.5 万元。

 

  (五)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3 年以上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

  (2)申请之日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200 组。

  2.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 3000 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90 万元。

 

  航空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市的航空公司,或公司总部虽不设在深圳市但以深圳市为运营保障基地的航空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非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

  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深圳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

  货运新航线是指航空公司(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的本公司(包机人)从未运营过的货运航线。

  客运新航点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场:(1)开航之日前2 年内深圳机场无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2)开航之日前 2 年内深圳机场虽有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停航且 2 年内任一航空公司完成的出港航班量不足 50 班。

  (一)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 5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 10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 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 5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 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国内航线 3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 10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 10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且在深圳机场年度处理国际、国内出港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 5 名。

  2.资助标准

  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 5 名,资助标准为 20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 1 名不超过 150 万元,第 2 名不超过 120 万元,第 3 名不超过 90 万元,第 4 名不超过 70 万元,第 5 名不超过 50 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 5 名,资助标准为 5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 1 名不超过 150 万元,第 2 名不超过 120 万元,第 3 名不超过 90 万元,第 4 名不超过 70 万元,第 5 名不超过 50 万元。本项资助不适用于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六)“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提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开展“深圳飞”宣传推介工作的企业。

  2.资助标准

  相关企业依照“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委按期统一提交资助申报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委对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七)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港航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绿色港口类。

  1.水水中转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从事外贸内支线(含港澳台地区)运输,或从事内贸航线运输,且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装卸量超过 5000 标准箱(含)的运营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装卸量给予资助。其中外贸内支线资助标准为 50 元/标准箱,内贸航线资助标准为 30 元/标准箱。

  2.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的运营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海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省内的资助标准为 200 元/标准箱;省际的资助标准为 300 元/标准箱。

 

  (二)国际航运枢纽类。

  1.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超过 2 万标准箱(含)的国际班轮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其中新增班轮航线需运营满一年(含)以上。

  (2)资助标准

  ①新增箱量按照 50 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②吞吐量贡献度排前 20 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 1 至

  第 5 名,各资助 100 万元;第 6 至第 10 名,各资助 80 万元;

  第 11 至第 15 名,各资助 60 万元;第 16 至第 20 名,各资助40 万元;贡献度计算方法:装卸量排名×K1+组合港水水中转量排名×K2+新增班轮航线数量×K3。(考核年度新增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的,无论新增数量 1 条或多条,公司贡献度分值均按 1.5 倍计算)

  排名取值:排名第 1 名取值 20,排名第 20 名取值 1,依此类推;K 取值 :K1=0.4,K2=0.4,K3=0.2,K1+K2+K3=1。

  ③从深圳港调拨到组合港的空箱,按照 40 元/标准箱给予资助。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且考核年度外贸箱量超过 2000 标准箱。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进口重箱按照 20 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新增出口重箱按照 60 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 50 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 1 至第 5 名,各资助 100 万元;第 6 至第 15 名,各资助 80 万元;第 16 至第 30 名,各资助 60 万元;第 31 至第 50 名,各资助40 万元;

  综合评分计算方法:进出口重箱量排名×K1+海铁联运箱量排名×K2。排名取值:排名第 1 名取值 50,排名第 50 名取值 1,依此类推;K 取值 :K1=0.7,K2=0.3,K1+K2=1。

  3.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按照 60 元/总吨给予资助;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 10 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 1 名,资助 300 万元;第 2 至 3 名,各资助 200 万元;第 4 至 6 名,各资助 150 万元;第 7 至 10 名,各资助 100 万元。

  综合评分的计算方法:载重吨排名×K1+纳税总额排名×K2。排名取值:排名第 1 名取值 10,排名第 10 名取值 1,依此类推;K 取值 :K1=0.5,K2=0.5,K1+K2=1。

  受资助船舶 5 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三)水上客运类。

  1.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航次资助。母港邮轮、国际访问港邮轮航次资助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

  A 类邮轮(吨位 7 万总吨(含)以下):20 航次(含)以内,资助 20 万元/航次;第 20 航次以上,资助 25 万元/航次。

  B 类邮轮(吨位 7 万总吨以上-10 万总吨(含)):20 航次(含)以内,资助 25 万元/航次;第 20 航次以上,资助 30 万元/航次。

  C 类邮轮(吨位 10 万总吨以上):20 航次(含)以内,资助 30 万元/航次;第 20 航次以上,资助 35 万元/航次。3 日 2 晚及以下短途母港航线或双母港航线,资助标准按 50%计算。

  ②邮轮旅客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 15 万人次以下,按照 270 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 15 万人次(含)至 20 万人次,按照 220 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 20 万人次(含)至 25 万人次,按照 180 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 25 万人次(含)以上,按照 150 元/人次给予资助。

  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注册的水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码头。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为:运距在30 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 3000 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度 2500 元/航次,第三年度 2000 元/航次。运距在 30 海里以上,60 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 6000 元/航次,第二年度 5000元/航次,第三年度 4000 元/航次。运距在 60 海里以上的,首年度 9000 元/航次,第二年度 7500 元/航次,第三年度 6000 元/航次。

  ②在本市新增客运码头或新增航线改造客运码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0%一次性给予资助,每个客运码头资助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物博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物博会政府办会经费项目。

  1.申请条件

  承办物博会相关会议、论坛及活动的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2.资助标准

  按照《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400 万元。

 

  (二)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参加申请期当年物博会的参展商。

  2.资助标准

  单个参展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展位费的 50%,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注意事项

   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含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考核年度内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督、国税、地税、海关和交通等部门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单次 5 万元(含)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累计 10 万元(含)以上、或被上述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与说明的,从其规定与说明。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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