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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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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情况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新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当是深圳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基础服务: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六)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三、认定方式

  由市文体旅游局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授予“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牌匾。

 

  四、管理

  (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指导和考核工作,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依照本办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2年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享受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之间交流活动,推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文创政策宣讲、金融对接等活动。

  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园区建设,推动、落实辖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于每季度末,按要求把园区经营情况报市文体旅游局并抄送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向市文体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文体旅游局备案。

 

  五、考核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六、注意事项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情况并抄送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的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的,未按时向市文体旅游局备案的。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市文体旅游局给予警示的。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因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认定的范畴、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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