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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光明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项目
2025-11-17
支持领域:

  制造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

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3〕309号)

资助项目类别、对象、方式及标准:

  1.支持对象:光明区开展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制造业企业2024年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2)本项目资助金额以申报企业年度总投资额计算,与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叠加享受,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4000万元。(3)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金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同一企业有多个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的可合并申报。

资助的费用范围、期限:

  (一)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费用范围

  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申报费用须按照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资助费用期限

  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日期应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票或报关单与付款凭证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以发票或报关单等合法票据时间为准,核定项目投入时遵循合同、发票、付款等凭证单项从小原则。

  (三)不予支持费用

  不列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软件(如属软件安装在设备内无法分割计算,发票仅有单一价格的,则按设备作为整体认定,不作为软件);

  (2)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的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硬盘、U盘、打印机、复印机、保险柜等辅助设备,服务器、交换机、网线、路由器等单纯信息化设备;

  (3)公共设施类:电梯等;

  (4)厂房非生产环节的装修,办公室、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环境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租金、水电等;

  (5)运输工具类:汽车(不含生产车间内使用的叉车等搬运设备);

  (6)租用和借用的设备;

  (7)研发设备;

  (8)申报项目建设费用中所含的税款;

  (9)非设备投资超过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30%部分;

 

  (10)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项目。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已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正常,未发生歇业、非正常停产等情况),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项目实施地与申报情况一致,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六)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相同凭证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请;

 

  (七)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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