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对上年度快报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2000万元及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批发、零售、餐饮行业单位,按照销售额规模或增量比例给与奖励,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设定,最高5000万元。
本项资助属于专项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本项资助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区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可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一)限上批发业
1、资助标准
2、上述五项资助不可叠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其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金额的一项进行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因去年同期销售额数据为“0”或无同期销售额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企业,视为满足“同比增速20%(含)以上”、“同比增速15%(含)以上”、“同比增速5%(含)-10%”、“同比增速10%(含)以上”、“同比增速0%(含)以上”的增速条件。
(二)限上零售业
1、资助标准
2、上述四项资助不可叠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金额的一项进行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因去年同期销售额数据为“0”或无同期销售额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企业,视为满足“同比增速20%(含)以上”、“同比增速5%(含)以上”、“同比增速10%(含)以上”、“同比增速15%(含)以上”的增速条件。
(三)限上餐饮业
1、资助标准
2、上述两项资助不可叠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金额的一项进行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因去年同期营业额数据为“0”或无同期营业额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企业,视为满足“同比增速0%(含)以上”的增速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依法从事实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履行相关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4.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F6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地或数据申报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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