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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2017-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推进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务实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示范内容

  (一)大数据关键技术产品研发试点示范

  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打造大数据产品服务体系。

  1.大数据存储管理。鼓励面向领域的高可靠、低延迟、强实时大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引擎、大数据存储管理系统体系架构和实现技术研制,支持研发工具型、平台型、系统型大数据采集、存储和管理产品,并实现产业化推广和应用,具备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2.大数据分析挖掘。支持开发面向多元异构分布式数据资源的数据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加快大数据分析挖掘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产业化进程,并进行推广和应用,具备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3.大数据安全保障。支持研究大数据环境下的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流动监控与追溯等技术产品,鼓励研发基于大数据的新型信息安全产品,并实现应用及推广;鼓励建设网络信息安全态势感知、国家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监测与预警等大数据安全保障服务平台,并在工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进行应用推广。

  (二)大数据重点领域应用试点示范

  鼓励大数据在重点行业的深入应用,促进跨行业大数据的融合创新,提升民生服务中大数据运用能力,推动大数据与各行业融合发展。

  4.产业创新大数据应用。支持开发工业大数据产品和平台,推动大数据在工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各环节的应用,鼓励工业大数据与工业云、工业互联网等技术的融合发展;支持面向电信、能源、金融、商贸、农业、食品等行业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5.跨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鼓励互联网、电信、工业、金融、教育、交通等信息化基础好的领域建设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平台,探索跨行业数据整合共享机制、数据共享范围、数据整合对接标准,开展跨行业大数据应用。

  6.民生服务大数据应用。支持在医疗健康、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交通旅游、社会保障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鼓励开发各类便民应用以及民生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民生服务能力。

  (三)大数据产业支撑服务试点示范

  鼓励建立大数据测试评估平台,加快大数据重点标准研制与推广,以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7.大数据测试评估。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测试评估平台,开展面向数据资源、大数据产品、大数据平台、大数据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测试测评服务;优先支持大数据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规模质量等方面的测试测评。

  8.大数据重点标准研制及应用。鼓励开展大数据资源基础通用标准及工业等重点应用领域的标准研制;支持建立大数据标准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检测平台,在重点行业、领域、地区开展大数据关键、急需标准的应用验证,强化标准符合性检测,提升标准对市场培育、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

  (四)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平台试点示范

  支持政府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的整合,促进互联互通,提高共享能力。

  9.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鼓励将市场监管、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消费维权等数据进行整合汇聚和关联分析,构建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优先支持信用、交通、环保、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政务数据的整合共享和开放应用,提升支撑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

  10.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支持数据资源丰富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重点企业等单位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实现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开放,向社会提供数据资源、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以及基于数据的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创业孵化等服务。

 

  二、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推荐。2018年试点示范内容包括4类领域10个方向,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方向不超过2个。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5个;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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