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和软件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5〕4号)。
(三)《光明区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和软件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5〕144号)。
(一)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租赁产业用房且实际经营自用的软件信息和互联网企业。
(二)支持方式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入驻人工智能、软件特色产业园区或其他特色产业园区的,按照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补贴。
2.入驻一般产业园区,按照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奖励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奖励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之中且企业主体未被注销。
(四)申报主体2025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中填报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行业代码(GB/T 4754—2017)大类须为64或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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